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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简化、钢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压缩裁量空间,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细化、量化,就是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划分成不同档次的自由裁量权,对适用标准、条件和程序都一一作了具体规定,便于规范操作,如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规定》细化为排放水污染物超标4倍以上8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5倍以下,行政处罚金额可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简化,就是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从快、从简实施处罚。如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整改后仍拒绝或不如实申报的处罚进行简化,水、噪声罚款基准为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气、固体废物罚款基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钢化,就是对性质恶劣、不良影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如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8倍以上或一类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夜间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超标排污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形,罚款金额均为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熊敏桢)
(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