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重症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救治对象”)的治疗工作一直是个难点问题。近日,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就近送医和先救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工作方针,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今后,该市医疗机构为救治这一特殊群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欠账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定点医院和救治方式,指定漳州市福康医院负责精神病人的救治;市医院、市中医院、芗城医院、龙文医院负责芗城、龙文城区“救治对象”的救治;县级医院负责所辖区“救治对象”的救治;乡镇卫生院负责所辖区“救治对象”的救治。各职能部门凡发现“救治对象”,应直接送到就近医院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
该实施意见指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属于“救治对象”的,救治经费由市民政局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治对象”的,按其参保的医疗制度渠道解决,也可动员社会捐赠。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救治对象”送达救治医院时应出具介绍信。医疗机构凭介绍信、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向市级民政、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漳州市政府要求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救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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