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在线 nhxxg.com 2008-04-24 20:35:01 【我要投稿】【打印】 【关闭】文字大小:【大】[中】【小】 |
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对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仲裁法》的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就劳动者应如何利用新法维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记者进行了探访。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可一裁终局 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的王启明因劳动报酬等原因与公司起争议,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公司因不服向法院起诉,经两级法院判决后才最终生效。漫长的诉讼环节让王启明身心俱疲。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金龙说,《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作了重大突破,规定特殊情况下(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黄金龙提醒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案件中,应及时申请仲裁,不必考虑仲裁周期长的问题,因为,以上争议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延至一年 陈志真原为某商场员工,2006年底离开该商场时,商场承诺给她补缴社保,但一年多来对方总以种种理由推托。陈志真此时想申请劳动仲裁却为时已晚,因为现行的仲裁时效为60天。 《仲裁法》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二是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则不受一年仲裁实效的限制。 黄金龙提醒,经常被拖欠工资的打工者可保存好证据,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的,几十年前的欠薪都可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如果离开该单位,则要在1年以内追讨。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工资发放清单要做妥善长期保存,因为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他可以5年、10年甚至更长年限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 劳动争议适用范围扩大 来自河南的王振辉是一家小装修公司的雇工,在公司安排下到一雇主家里为其装修房子。打墙过程中,王振辉的肩膀被砸伤,医疗费该由谁付呢,公司还是雇主?但王振辉跟公司、公司跟雇主之间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难题。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仲裁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此王振辉这种情况也在新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围绕“什么是用工”将产生大量争议,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新法将“确认劳动关系”纳入其中,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劳动争议案件可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时经常会出现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某位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中有拖欠工资,又有欠缴社会保险的争议,但工资争议事实清楚,而社保争议暂时无法查清。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有利于解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 举证责任倒置助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多劳动者倒在了第一道“门槛”下。 《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黄金龙表示,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规定还预示着,如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过去劳动仲裁是收费的,现在财政予以保障,这就大大地减轻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负担。《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黄金龙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增加了用人单位被诉的可能性,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仲裁法》从整体上减少了维权成本,降低了社会成本,减轻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 黄金龙提醒,由于劳动者无需向仲裁庭缴纳仲裁费用,因此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陈霖)(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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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林建国 来源:湄洲日报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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