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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我市召开会议就今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部署,这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也意味着我市医疗保险覆盖面将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城镇全民医疗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参保范围包括: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年、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综合考虑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同时借鉴省内其它设区市的筹资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了其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低于城镇职工,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缴费标准方面,根据城镇居民年龄分布和发病情况规律,采取低年龄低缴费补助,高年龄高缴费补助的办法。如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另外,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特困群体的人文关怀,规定了享受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再按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未成年人30元给予资助,家庭仍然无力缴费的由政府全额资助。
在享受待遇方面,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大病补偿和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划分为三类: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以上医院700元。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殊门诊大病补偿和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以上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居民医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门诊大病补偿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住院补偿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此外,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其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有困难的,经审查后,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
据了解,为完成今年全市城镇居民参保15万人,参保率达50%以上的工作目标,从5月中旬开始,我市将全面展开入户调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并力争在6月底前实现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制作和发放医疗保险IC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将于7月1日正式享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