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在线 nhxxg.com 2008-05-17 22:47:12 【我要投稿】【打印】 【关闭】文字大小:【大】[中】【小】 |
三明在线房产讯:不少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看中某房子后,房地产商往往不会马上跟购房者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会先签《楼宇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购房意向书。按一般人理解,这对购房者并没有什么不利。但闽侯法院法官昨日提醒,大家应谨防购房意向书等潜藏的消费陷阱。购房意向书成一纸空文
2005年10月,市民林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订立了一份《楼宇确认书》,主要内容有:一、林女士预订位于市郊的某某山庄别墅一座,当日预付1万元定金;二、林女士应于3个月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同时支付约定的购房款;三、若林女士逾期不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其预交的定金不予退还,房地产商有权将该房产转卖他人。 
考虑到房价相对较低,林女士于次日又与对方订立了另一份《楼宇确认书》,同样预付定金1万元,其余内容与前一份基本相同。后林女士得知,房地产公司所出售的房产并非其所有,遂要求退还已付两幢别墅的定金2万元,但房地产公司不予退还,林女士向法院起诉。经闽侯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两座别墅确系他人所有,房地产公司并未得到房主授权进行出售。今年4月初,经法院调解,房地产商退还了林女士的定金。
谨防购房意向书陷阱
昨日,闽侯法院的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消费案件增势明显。他们在审理各类房地产消费诉讼中,发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开发商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抛出诱人的信息,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前来洽谈、订购,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要求消费者订立《楼宇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购房意向书,并要求消费者交纳数额不小的定金,约定过一段时间后双方正式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实上,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其中所蕴藏的市场风险也较大,因为:1.开发商随时可能反悔,消费者买卖落空。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开发商可能会与出价高者达成买卖协议,尽管自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违约后的赢利,即开发商通过对这种预约合同的违约,在下一个本约合同中获得更大的利益,避开了与预约合同一方订立正式买卖合同所带来的违约风险。2.开发商借此实施欺诈行为,使消费者蒙受不小损失。一些资信度低的开发商,可能在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方面进行虚假承诺,待消费者实际了解情况后已经来不及了。有的甚至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卖给消费者,或者在收取消费者交纳的定金后,公司人去楼空。3.由于双方经济实力上差异明显,凭借经济上的实力,开发商通过违约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采取拖延战术,滥用相关的诉讼权利,达到迟延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该法官为此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立法和监管,严格管理开发商收取立约定金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消解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市场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安定稳定。同时,也建议消费者慎签《楼宇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购房意向书,最好在选中房子后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有效约束买卖双方。 福州晚报记者周元强通讯员叶遵义(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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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刘燕灵 来源:房产综合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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