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2002年农历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电话叫张某(被害人)到其家中,在王某家中,王某拿出一本有关收藏的书籍给张某看,告知张某,购买一分纸币(1953年版)进行倒卖能赚大钱,书上说一张一分纸币能卖10元,但现实市场中至少能卖到5元。并叫张某准备1.5万元与其合伙收购一分纸币,买下后,由其负责销售出去,并保证一定不会让张某受到损失。不久,王某将张某带到谢某(另案处理)家中,按其与谢某事先串通了的方式,诱骗张某与其合伙以每张3元钱的价格买下了放在谢某家中的1万张一分纸币,共计3万元。张某出资1.5万元,王某则假以三枚银元作价1.5万元抵押给谢某。该1万张的一分纸币存放在张某处。得款后,王某将1万元作为还债和利息付给谢某,王某自己得款5000元。随后,王某又多次以买卖纸分币、画像可以赚大钱为诱饵,共计骗取了张某人民币3.6万元。
审判: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买卖纸分币、画像可以赚大钱为诱饵,骗取了张某人民币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宁化县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本案的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行骗他人,结果是害人害己。同时我们也从受害人张某身上看到: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点。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只要我们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要深思和调查。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作者:马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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