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14时许,宁化县公安消防大队一部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在驶往火灾现场的途中,经过一十字路口时,一部车牌号为“闽G•T7206”的小型面包车与消防车抢道行驶,延误了宝贵的灭火时间,给火灾扑救带来不便。
宁化县公安消防大队请求交警部门对该车主进行处理。根据今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对肇事司机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这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事后,肇事司机追悔莫及。在此,公安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听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作者: 刘颖 赵炳毅 (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