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会上了解到,我县将于7月1日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会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兴对《明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作了解释说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叶力生主持会议并就如何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此次基本医疗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所有参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统一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成年人每年每人240元,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40元;未成年人每年每人80元,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成年人政府补助190元,个人缴纳5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政府补助70元,个人缴纳10元;
动员会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还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注意事项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作者:曾德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