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2008〕74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集体林木材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由于当前木材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木材销售价格提升幅度较大,《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木材税费实行源头征管的通知》(明政文[2003]10号)所制定的木材计税价格较当前木材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低。为加强集体林木材税费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对集体林木材计税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杉木规格材计税价格为630元/立方米,杉木小径材计税价格为500元/立方米;松木规格材计税价格为600元/立方米,松木小径材计税价格为460元/立方米;杂木规格材计税价格为530元/立方米,杂木小径材计税价格为380元/立方米;薪材计税价格为190元/吨;毛竹仍按原规定的计税价格,珍稀树种等特用材按实际销售价为计税价格。
以上计税价格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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