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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半百的姜某某原是福州市主管城市规划审核的某局局长,很快就要退休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了。然而,他同其他很多贪官一样,由于把持不住自己,晚节不保而身陷囹圄。日前,福州市检察院向记者披露了姜某某受贿的的全过程。 2001年5月,福州市仓山某村村民齐某某伪造了某鞋厂的营业执照,以鞋厂法人代表的名义,擅自与村委签订了征用44.91亩土地的协议书,协议约定须缴纳每亩2.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齐某某在分文未缴的情况下,拿着这份协议书向某局申请规划工业用地。由于该村的位置在福州市总体规划中属于绿化用地,根本就不适合工业用地使用,齐某某的申请在2001年5月9日召开的该局业务会议上未获通过。 齐某某打听到时任该局局长的姜某某因为有事没有参加这次会议,就打起了歪主意。5月10日,齐某某带着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来到姜某某办公室,希望姜某某能“帮助”他。临走时,齐某某趁四下无人将装有现金的纸袋塞到了姜某某手中。齐某某走后,姜某某掂量着手里沉甸甸的纸袋,陷入了沉思…… 几天后,姜某某在局业务会议通过的决定意见上,重重地用黑笔将“不同意”中的“不”字圈掉,并签上“退南二环100米外建”。就这样,这个原本应该过局内部会议讨论的申请就这样通过了。 原本相邻的绿化用地忽然变成了鞋厂,这引起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满。2002年初,房地产开发公司就鞋厂选址的问题提出了异议。该问题由姜某某所在的局负责协调解决。眼看开办鞋厂的计划就要泡汤了,齐某某仍旧不死心,又一次找到姜某某。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如火,不灭则燎原”。想到此前齐某某给自己的丰厚好处,姜某某决定再“帮”一次。可谁最有可能购买这块地呢?姜某某想到了在仓山区盖山镇城门村征地的某国营建设企业。 2002年8月28日,姜某某找到时任这家建设企业的总经理陈某某,希望陈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将这块地征下来。随后,姜某某宴请陈某某,并在酒桌上将齐某某介绍给他认识。饭后,齐某某悄悄地塞给姜某某1万美金。 2002年9月,在明知齐某某所在的鞋厂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对地块进行测量、没有经过企业党委集体研究的情况下,陈某某与齐某某所在的鞋厂签订了征地补偿合同,以每亩19万元的价格从齐某某手中征走了这块44.91亩的土地。而此时,福州市政府在二环路拆迁安置征地的补偿价格控制在每亩8.5万元以内,道路征地费用控制在每亩5万元。 对于转让价格远远高于规定安置补偿款的最高限价这一情况,陈某某对手下人说:“如果财政只出8.5万/亩,多出来的部分就由我们。” 2.5万元/亩征用的土地转手就“升值”为19万元/亩,齐某某大大地赚了一把。为感谢陈某某在收购土地以及支付征地款方面的“帮助”,2002年9月,齐某某在福州某酒店宴请陈某某,并在酒店电梯间内将2万美元塞到陈某某口袋里。
2002年10月的一天,齐某某提着一个装有20万元人民币以及2条中华烟的纸袋,来到陈某某的办公室。一阵寒暄后,齐某某借口有事离开了,将纸袋留在了陈某某办公室。 对于在征地审批和转让中都给了自己很大帮助的姜某某,齐某某自然不敢忘记。2002年年底,齐某某借口到办公室送挂历,将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姜某某。 2003年7月,姜某某得知齐某某生病,遂去其家中探望。为了感谢姜某某对自己的关心,齐某某又拿出1万美元表示“心意”。这些钱都被姜某某用于送儿子外出读书。 2005年3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齐某某涉嫌经济犯罪时,发现齐某某还涉嫌向姜某某和陈某某行贿。同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2人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和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分别折合人民币28万元和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