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福建省沙县高桥镇的徐大妈在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过执行到位的赔偿款13.2万元时,激动得泪水滚滚地说:“这是法院为我追来的救命钱啊!”
原来在2005年12月份,徐大妈的老伴王大爷因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身亡。王大爷是家中的顶梁柱,老伴一走,徐大妈的生活一下陷入了困顿。肇事司机李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作出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司机李某和车主周某共同承担赔偿徐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2万元。
判决生效后,司机李某虽然也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本人没有多少积蓄,家中又没有财产可供抵债且在服刑,无能力赔偿。经查,车主周某在县城有一处房产,但房产登记并不是周某本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早就有规避日后债务的打算,他几年前从浙江省农村来沙县经商时已将自己的财产改旗易帜,房产不在他名下,乘坐的高档轿车也不在他名下。当执行法官找到周某本人时,他称自己早已是“一贫如洗”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王汉生不轻言放弃,王汉生法官凭借多年的执行办案经验,首先从这套房子的登记房主的身份查起,经查房主是浙江省杭州某农村来沙县居住的一位女士,在社区居委会的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查明那位“女房主”正是车主周某的妻子。接着王汉生法官又马不停蹄、几经周折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出那辆高档轿车的车主正是周某的姐姐。在法官出示的一件件证据面前,周某无法再重新作出“解释”,只得在一个月内向法院交清了全部14.2万元的赔偿款。该案终于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