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永泰县泰盛名居二期开始交房。然而,苦等多时的业主们却高兴不起来。“交房时,我拿出房屋平面图对比发现,房屋少了两道墙和两扇推拉门。另外,楼盘底层杂物间的电气管线和照明灯具,也都没有按设计要求完成。”泰盛名居的业主陈先生气愤地说。
陈先生的问题并非个例。近日,泰盛名居的许多业主向本报反映,他们收房时发现房子有不少问题。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现房与设计图不符
杨先生是泰盛名居的业主,他告诉记者,2006年底,他和妻子拿出全部积蓄买下了泰盛名居的一套商品房。好不容易盼来交房的日子,夫妻俩却高兴不起来。他们发现,现房与当初的房屋平面图有出入,不仅入户花园与客厅之间的一道外墙和推拉门“不翼而飞”,而且客厅与阳台之间的一道外墙和推拉门也全无踪影。
“购买的杂物间内,也没有按要求预埋好电线和灯具,这些都是房屋平面图上标注清楚的,如今全没着落。我们曾于交房当天向开发商抗议,可是现场的开发商负责人根本就不予理睬。我们没办法,只好先收了房。用全部积蓄买了房,如今却有这么多毛病,真是不甘心。”杨先生的妻子表示。
除了杨先生夫妇遇到的情况,泰盛名居的一些业主还发现,他们购买的杂物间,存在面积“缩水”问题。
业主刘军(化名)告诉记者,最初购买楼盘底层的杂物间时,销售人员表示,杂物间面积有10多平方米,按照2000多元/平方米计,共需支付2万多元。但杂物间的销售方式很特别,即购房合同中写明,杂物间按间出售,售价只有数千元不等,且不作详细标注,剩余的2万多元并入商品房价格中。
“当时销售人员称,开发商这样调整是为了便于业主多贷一点款,我们也没多想,就接受了。然而,交房后才发现,这个当初销售人员告知有10多平方米的杂物间,实际上只有7平方米。”刘军说。
为此,刘军找到该楼盘售楼部,却被销售人员告知,“缩水”的3平方米是杂物间走廊的公摊面积。对于这个回答,刘军并不满意,他认为:“既然是公摊,当初卖房时怎么不说明?而且一个10多平方米的杂货间,走廊公摊竟然要3平方米,这公摊是不是太大了些?”
生气之余,刘军更多的是后悔,“由于缺乏购房经验,相信了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如今发现了问题,却拿不出有力的反驳证据。”
销售人员解释不清所致?
针对上述问题,6月30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泰盛名居的开发商———泰盛(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
7月1日上午,该公司总经理赖鼎铭在电话中回复称,业主们所投诉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销售人员的解释不清晰或者不明确所致,公司本身在楼盘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就实际所交现房与房屋平面图纸不符的问题,赖鼎铭表示,这些设计上的变更,是按照该楼盘设计单位福建省国防工业设计院发布的《修改通知》来施行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的意见,设计单位在《修改通知》中做出了‘将1至8号楼北侧入户花园墙体及南侧书房处墙体由用户自理砌筑’的改动决定,这一决定已经相关审图中心审查并通过。”
赖鼎铭表示,泰盛是按修改并通过审查后的施工设计图来施工的,但业主手中的房屋平面图还未更改,且也没有通知业主,所以造成了业主们的误解。但是,此前公司已在合同中提及,如非涉及房屋结构性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并不一定要通知业主。
对于杂物间的电路以及照明设施问题,赖鼎铭表示,实际上,在楼盘一期交房时,就曾有业主就该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当时,开发商就曾解释过,这是因为杂物间并非与商品房配套,而是由部分业主自己出资购买,所以杂物间的照明线路往往无法从其的对应套房电表引出(如5#楼套房应对的杂物间在2#楼下)。
“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开发商将这一问题交由小区的物业公司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待确认业主入住后,再想方设法为其施工安装。”赖鼎铭告诉记者,“在楼盘一期交房时,对此有投诉的业主都已经按照这种方式安装了电路和照明设施。所以,这次交房中购买了杂物间的业主也不用着急,只要确认业主入住,物业公司自然会为他们安装。”
对于业主们反映的杂物间调整为按间销售且公摊过大的问题,赖鼎铭表示,在合同书上,已经写明杂物间按间销售,这是公司在开发之初就已经决定的,并不是业主所称的“有意调整”。他介绍说,在销售期间,泰盛曾聘请了策划公司来代理楼盘销售,不想策划公司请来的销售人员急着推销房子,在与购房者沟通时误导消费者。泰盛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与该策划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由公司自己组织人员进行销售,“目前已经不存在这种现象了”。
此外,“由于需要设计多个走道,杂物间的公摊可能会大一些,不过应该不会达到业主们所说的30%,对于这一点,我们将会详细查实,尽快给业主们答复。”赖鼎铭表示。
开发商须尽告知义务
对于赖鼎铭的解释,泰盛名居的一些业主并不接受。
杨先生告诉记者,对于商品房的设计变更问题,泰盛名居的业主已经不是第一次投诉了。此前,一些业主曾向有关部门投诉,当时永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曾派人前来察看过,证实了现房确实与设计有诸多不符之处,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开发商在交房时,未履行一些相应义务,如没有提供本来该有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室内的水电安装线路图纸等。
对此,永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站长何先生证实,去年监督站确实曾接到一些业主对于泰盛名居建筑质量问题的投诉,并派人前往核实,当时调查人员也认定泰盛名居1#、2#、3#、5#楼各套房入户花园与客厅之间、阳台与书房等房间之间的两道外墙及推拉门没有按设计图施工完成。
“不过开发商曾向调查人员解释说正在申请变更设计。”何先生表示,至于此后开发商向监督站和建设局递交的变更通知函以及相关图纸,由于他不是直接经办人员,并不了解其中内容,而具体经办人员又出差在外,目前还无法判断开发商如今的施工情况是否符合新设计图的要求。如果有业主向监督站或上级部门投诉,他们还会派人前去调查。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的赖发禄律师表示,如果开发商确实申请了设计变更并获得通过的话,那么其行为在行政程序上是合法的。但从民事的角度来说,即便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必告知结构性变更以外的设计更改,但对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开发商应该要尽告知的义务。
对于杂物间的公摊问题,赖发禄律师表示:“如果真是10平方米的杂物间公摊占3平方米,那这个比例确实过大,不合理。而且,开发商按间出售杂物间时,也应该在合同中注明需要公摊,以及公摊的详细面积。”
为此,赖发禄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看清合同中的各项细节,如果存有疑议,就要找专业人士了解清楚,切不可盲信销售人员的话而草率签订。(本报见习记者 陈宏 记者 张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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