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在线7月15日讯 据三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确立了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征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土地征收缺乏公正补偿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滞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人为分割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农村乃至全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官方背景的《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发表文章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中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集体土地国家征收取得制度。近几年来,在土地征收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两个方面国家对征地制度进行了改革。
然而,已有的改革并没有打破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由于土地征收的范围仍然没有受到严格限制,对集体土地转用仍然实行统一征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行限制,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人为分割,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征收补偿中缺乏公开的市场价值作参照。因此,可以说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征地制度和土地财产公正补偿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
在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面,在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企业改制、劳动力异地流动、人口迁移、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和村庄内部人口变化等因素的引致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需求和供给在不断增加,集体建设用地以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形式隐性流转入市的现象大量发生。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该条款要求收回承包地的规定,既有失公平,同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涉及户籍登记等问题而难以操作。
在农村土地登记体系方面,土地登记成为政府部门实施条条管理的工具,并没有成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进行统一公示并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的手段。由于土地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健全,土地登记和各类土地证书的发放缺乏统一的地籍调查做基础,土地登记程序不规范,导致初始土地登记重复或遗漏、土地变更登记缺失等问题,很容易使土地证书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脱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