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46号文件同意,我县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征收标准如下:
1、城区住户:9元/户•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3元/人•月。
3、营业性场所:
(1)饮食店、水果店、修理部:25元/家•月;
(2)旅店业:5元/床•月;
(3)超市、娱乐场所、家具店:0.30元/平方米•月(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0.10元/平方米•月);
(4)其它商业网点:
①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20元/月;
②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的):25元/月;
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的):30元/月。
4、酒家、集贸市场:0.50元/平方米•月(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0.20元/平方米•月)。
5、交通运输车辆:
(1)小型车辆(7座以下):4元/辆•月;
(2)中型车辆(19座以下):8元/辆•月;
(3)大型车辆(20座以上):1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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