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在线财经7月19日讯: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合作社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些优惠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免印花税。
有业内人士表示,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本,促进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深化。

税负较高,拖累合作社发展
自2007年7月1日《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福建各地掀起了一股“建社”热潮。“《合作社法》实施后,我们便将早已备齐的所有材料,送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合作社法人。”龙岩市武平县东留乡绿野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何文斌说。
“截至6月20日,福建省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778个。”福建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副处长罗良标表示。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继成立,农民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新变化。“申请为法人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可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参与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罗良标认为,而这些对于单个个体农户而言,是无法实现的。
漳州市长泰县锦信青果产销合作社对此深有体会。在合作社成立之前,由于农户零星种植,没有形成规模经营,加上缺乏产后商品化处理,产品外观欠美,没有自己的品牌,导致水果高品质、中档次、低价位。为改变这种状况,该合作社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了商标———“倩果”牌。如今,凭借着良好的品牌效益和高优的品质,该合作社生产的水果出现了供不应求的良好局面。
除了建立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户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方面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组织农户进行标准生产,包括实行统一的技术培训、统一采购农药、种苗等等。”罗良标介绍说,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了农户在产品销售上的话语权,有能力与收购企业进行议价,进而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
不过,在许天增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在当前情况下想要全部实现,难度不小。“以农产品销售为例,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还是以自销为主,许多合作社仅是将客户介绍给农户,实际通过合作社这一平台实现的交易量并不大。”许天增说,由于没有税收优惠,目前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税负较高,导致不少合作社的作用仍停留在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层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由于《合作社法》并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做出具体规定,一些税务部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一般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由于销售成本增加,不少农民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观望态度。“广大农民对《合作社法》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寄予很高的期望。”莆田市一家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人士说。
四项税收优惠,扶持合作社增收降成本
根据《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实际上是从税收层面进一步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身份’。这样一来,农民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销售其农产品的比例将不断提高。”福建省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相比个体农户,合作社不仅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而且在销售资源如营销网络、信息发布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优惠政策出台后,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成本将与自行销售的成本保持基本一致,这样农户就倾向于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另一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其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扩大对合作社产品的采购量,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能力的提升。
上述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家超市计划订购20吨蔬菜,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产品不含税报价是3.20元/公斤,另一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不含税报价为3.15元/公斤。如选择采购合作社产品,仅增值税一项就为超市节约成本8320元(3.20×20×1000×13%)。从总体上看,其实际采购成本与从企业购进相同产品所耗费的成本降低7320元。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在许天增看来,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利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做到零星农户做不到的事情。以采购肥料为例,现在市上存在不少假冒伪劣的化肥产品,而且单价往往较高。”许天增说,而在优惠政策出台之前,以合作社的名义向福建省物资集团采购一批肥料,虽然品质、品牌能够得到保证,价格也比市场价格低200多元/吨,但合作社向农户销售这批肥料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销售价格不得不提高,反而使得农户得不到实惠。“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这一情况将得到改观。”
此外,《通知》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让合作社和农户均受益。
多方助力,合作社走上品牌发展道路
有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撑腰”,越来越多的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许天增告诉记者,鸿江合作社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统一使用商标和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之后将进行标准化生产、统一包装,提升产品销售能力。
无独有偶。龙岩市武平县金富果蔬专业合作社也在加快步伐,完善合作社的各项功能。据该合作社负责人赖伟平介绍,金富果蔬专业合作社目前正在推行产品的统一包装和使用统一品牌,而且该合作社还计划建立一个产品精加工工厂,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我们合作社是在去年底成立的,很多环节还需要完善。不过,随着税收等政策的不断落实,合作社肯定将会有很好的发展。”对此,赖伟平信心满满。
“福建省农业产业特色明显,尤其在经济作物方面较具优势,比如茶叶、食用菌等,很适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罗良标认为,以往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通知》出台后,通过合作社这个平台,农民议价能力大大提高,增收就有了保证。同时,《通知》将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提高福建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扩大福建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品的生产以及加工,进而推动福建农业结构的调整深化。
福建农林大学会计系主任汤新华教授表示,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发生的供销行为减免增值税,这将促进没有经验、处于初创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推进农民更多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业的组织化产生积极作用。在汤新华看来,税收是一种杠杆,它更主要的是具有导向作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此次税收政策的出台,除了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还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国家将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而对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收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难问题,农业相关主管部门正就政策性贷款事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沟通,争取获得一定额度的银行授信。此外,福建省相关部门已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单位达成共识,计划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福建省农业厅的有关人士表示,随着《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得到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望长期持续发展。(海峡财经导报 记者 张志明 实 习 生 陈宇 通讯员 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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