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在线讯】备受社会关注的古井集团原董事长总裁王效金涉嫌受贿一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安徽宿州中院开审。庭审中,除对其受贿55万余元美金的指控持有疑义外,王效金全部承认了其他19项受贿指控,即人民币508万元、美金12.5万元和港币5万元。
《安徽商报》报道,在整个庭审中,该笔55万余美金的定性,一直是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而这笔钱几乎占到涉案总金额的一半,因此对该笔款项的定性,对王效金最终量刑的影响极大。
此外,王效金以自己认罪态度较好,年纪大身体不好为由,恳请法院从轻判决,并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鉴于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对于其他19项受贿指控的人民币508万元、美金12.5万元和港币5万元,王效金一句辩解都没说,不仅如此,代理律师说,王效金还恳请律师,不要在这一块做辩解,他全部承认。“领导干部要用好权、慎用权,不要像我一样。”王效金在最后的陈词中说。
王效金甚至称,今后国家要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国企的监管,别再让其他官员像自己一样,权力不断膨胀,最终得不到控制跌入犯罪的深渊。
当天的庭审中,从举证到辩论再到最后陈述阶段,控辩双方就一笔55.1942万美金是否该纳入受贿罪范围,进行了激烈辩论和观点陈述。
据检方指控,1998年5月份的一天,四川省某酒厂厂长李某某和王效金达成口头协议:根据四川某酒厂向古井集团供应的散酒数量,按吨计提好处费给王效金。李某某还同王效金约定:计提的好处费先放在李某某处,王效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拿去。考虑到王的儿子将来出国需要美金,李某某提议将计提的好处费折算成美金,王效金表示同意。
从1998年到2006年12月,提给王效金的好处费共计55.1942万美金。该笔钱李某某仅在笔记本上作了记录,并没有从酒厂财务账上将钱实际提出。
关于该笔55万余元美金是否构成受贿,王效金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效金只是与李某某口头达成了协议,没有收到过其中的一分钱,应不构成犯罪。“从李某某后来处理该笔款项的方式来看,王效金是被李某某忽悠了。”
律师说:“这笔钱从未进入王效金或其亲属的口袋,这是不能证明王效金该笔受贿的关键。”据律师调查,2006年初,李某某存了一笔美金算是给王的提成,称先以李的名字存进去,以后再过户到王的名下。但李某某两次存入银行的美金总数,不足55.1942万美金。而且,律师说这笔钱李某某拿出一部分还了赌债,又拿一部分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
王效金在最后陈述中说,他从不知道李某某存入银行的总数,也没有实际收到过提成。
王效金说,1997年5、6月,他收下李某某送的8万元后,听别人说李某某在外面包养了很多女人,王效金担心李某某把送钱的事传出去,当他再次送钱时,被王拒绝。“李某某可能看出我的心思,就提出采取这种方式送钱。”王效金说,他认为李某某是个商人,许诺的提成只是为继续开展业务而进行的公关手段,就答应了。“但老实说,我后期的思想有些变化,就是送就要,不送就不要。” 公诉人指出,据王效金交代,李某某每年都将提成具体数字,告诉王,有四次较为清晰。此外,据王效金的妻子、李某某的女婿、厂会计等人证明,王效金确有提成一事。检方认为,双方不仅达成协议,李某某还屡次向王通报提成,并数次要把钱交给王效金,王效金只要开口,就会得到该笔美金。因此,检察院认为这笔钱构成受贿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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