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在线房产7月26日讯(海峡财经导报 见习记者 陈宏 记者 张志明):现房与设计图纸不符、杂物间公摊面积过大……不久前,福州市永泰县泰盛名居二期交房时,种种问题引起了业主的不满(详见本报第217期15版〈泰盛名居交房纠纷:一场误会而已?〉)。连日来,记者就相关诸多问题展开跟踪调查。

业主:又有新质疑
日前,永泰县泰盛名居的开发商———泰盛(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公司”)就业主提出的一些质疑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了答复。但对开发商给出的解释,业主并不满意。
对现房与房屋平面设计图存在差异的问题,泰盛公司解释说,这只是房屋结构的微调,开发商已申请了设计变更并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购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类似的“非结构性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并不需要书面通知业主。而泰盛名居二期的业主杨先生坚持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说法站不住脚,“这样的条款显然伤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杨先生表示,购房者都是依据设计图纸挑选房屋,如果按现房的设计,很多人不会选择泰盛名居,“开发商利用合同误导了购房者”。
而泰盛名居的业主刘先生则于7月15日再次联络本报,希望本报能帮忙督促开发商尽快就杂物间的公摊问题给出正面答复。此前,泰盛名居的业主认为单独购买的杂物间公摊面积达到30%,而开发商坚持称杂物间公摊比例没有那么大,并表示将在调查后给出答复。
而近日,业主们针对交房问题,又提出了新的质疑。
7月20日,记者见到了郑裕(化名)———他是最早投诉泰盛名居交房问题的业主。郑裕说,他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得知,业主在收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监督站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无法出示,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而泰盛公司在交房过程中,只提供了单体验收合格证明,从未向业主出示上述文件。
开发商:愿与业主敞开式沟通
7月20日,记者采访了泰盛公司负责人赖先生。赖先生表示,业主与开发商之所以存在矛盾,除了泰盛公司解释工作不到位,更多的是因为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存在分歧。另外,由于业主对开发商的不信任,双方沟通起来十分困难。
赖先生向记者出示了申请房屋设计变更的图纸和有关部门的批复。他表示,房屋设计变更是按照正规程序办理的,并且获得了管理部门的核准,足以证明其合法性。根据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的第十条约定:“在不涉及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情况下,已通过审核的技术性设计变更不需要书面通知业主。”并且,这些技术性设计变更是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或者为了完善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查勘施工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绝非开发商随意更改。
而对于业主提出杂物间公摊面积过大的问题,赖先生表示,泰盛公司是严格按照设计原稿施工的。记者看到,如原稿所示,每栋楼底层的杂物间之间,都有横竖各一条走廊,而计入杂物间公摊的,就是这些走廊的面积。从设计原稿上可以看出,杂物间总面积与两条走廊面积的比例不会达到7:3。赖先生很肯定地说,“杂物间的公摊面积绝不会达到业主所说的30%。”他表示,具体数据将以产权测定单位出具的报告为准。
据了解,在双方交涉中,曾有业主提出交房时开发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对此,赖先生表示,当初在合同中已约定,只要经过单体验收合格即可交房。之所以没有向业主出示证明原件,一方面是因为这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开发商手中也仅有一份此类证书的原件,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等文件,开发商手中也只有复印件。向记者出示了《监督站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后,赖先生表示:“业主担心楼盘没有通过相关验收,要求我们出示证明文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些原件都很重要,我们不可能随时都出示给业主看。” 据赖先生介绍,此前也有一些泰盛名居的业主,因交房问题与开发商存在分歧,但通过沟通后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业主们如有疑问,完全可以直接与泰盛公司联系,公司愿意与业主进行敞开式沟通。
律师:以不熟悉合同为由索赔难获支持
记者从永泰县建设局了解到,已有业主向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投诉泰盛名居交房的问题,经福州市、永泰县两级信访部门转永泰县建设局调查、回复。永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3名专业技术人员于7月10日前往泰盛名居1号至8号楼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并对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修改通知内容进行核实,认为施工现状与设计图纸相符。
尽管这证实了开发商回复的真实性,但是郑裕等业主依然认为,他们作为业主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例如,重新安装推拉门、电线布线不到位等问题,都要业主多支出费用,造成了业主经济上的损失,他们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此,赖先生表示,对于业主们的误解,泰盛公司可以耐心解释,但无论按合同规定,还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泰盛名居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的赔偿要求显然不合理。
而业主杨先生则表示:“我们购房时一般只注意房产面积和房价,不可能像开发商那么熟悉合同。所以,我们不会想到合同中的某些细节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很明显,开发商在利用自身对合同熟悉的优势侵犯业主的利益。” 对此,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的陈锦卿律师表示,业主的这种说法难以成立。开发商确实对合同比较熟悉,但是在泰盛名居的交房纠纷中,并不能证明开发商借此制定了显失公允的条款。设计变更等方面的特殊约定,在许多楼盘的购房合同中都有提及。而业主以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缺乏专业知识为由主张赔偿,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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