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在线8月2日讯 随着劳动力短缺与劳工维权意识增强,珠三角城市进一步立法保障工人权益。深圳市8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会法修订条款,首次纳入“集体谈判”一词。今后劳方若提出集体谈判要求,资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工会法》办法》8月1日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建筑业、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代表在履行谈判职责期间,资方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中国劳资问题学者刘开明认为,此次新办法出台的背景,首先在于劳工供给已经由剩余变为短缺,工人有了起码的议价能力。
其次,目前深圳的劳工已经以80后出生者为主,其法律意识已非父辈所能比拟;第三,深圳近年的产业转型,许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已撤往内地,使深圳工会工作有了落实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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