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在线8月5日讯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局原局长曹桂芳在任时贪污12.85万元,2005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入狱后,她说,“直到被逮捕,我才知道贪污是重罪。”
《检察日报》报道,曹桂芳在担任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局局长兼党总支书记时,每当看见以前的同学现在有的成为私营老板或做生意发了财时,“我心里就不平衡。我感叹自己工资少,付出与所得不相称”,于是将手伸向了自己掌管的国家资产。1999年,她两次参与私分单位小金库,尤其是在2003年当上“一把手”后,她又两次主持私分工程建设结余资金,个人贪污金额为12.85万元。
事发后,被审查期间,曹桂芳选择了坦白,她向办案人员交代了一切,并及时如数退赃。
曹桂芳说,自己之所以犯罪的原因是:首先,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和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价值观扭曲,背弃了党的宗旨,私欲膨胀,盲目攀比,被金钱诱惑,把不准私设小金库和乱发钱物的规定抛到脑后,将手中的权力作为攫取财富的资本和手段。
第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在被纪委审查期间,“我还认为自己涉案金额不大,只要主动交代,积极退赃,就不会有事,直到以涉嫌贪污罪被逮捕,我才知道贪污是重罪”。
第三,机制的缺陷和监督的不力。“我曾是民众口中称赞的好官,而今之所以走到这一步,除主观因素外,客观上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有盲点和空白,才使我有机可乘,有缝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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