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院、县医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400元。
“二增加”:即增加顺产住院分娩的补偿比例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顺产住院分娩,按住院补偿比例标准补偿;高血压二级以上、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6种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三提高”: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由过去的10元提高到2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由过去的40元增加到80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补偿费用比由过去的60%提高到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