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蕉城区的康宁、乐万佳、锦福8号、好佳园、好人家5家超市,因店内销售的个别食品无生产许可证,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51000元罚款。 对此,这5家超市不服,认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存在违法,并于7月31日,将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要求区法院撤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
高额处罚逼超市 与质监局对簿公堂 在今年的1月份期间,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相继在康宁、乐万佳、锦福8号、好佳园、好人家5家超市查出“集香元” 五香蛋、“村风野味”金针菇、“摩莎”酱腌菜系列产品、“味味香”酱腌菜系列产品等个别无食品许可证产品。5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上述超市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48条规定决定责令整改,罚款5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锦福8号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应玉告诉记者,1月21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店铺检查,发现“摩莎”酱腌菜系列产品、恒盛冬瓜条和部分自行分装的食品等,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这些食品货值才629元,销售利润才7.4元钱。可是到了5月23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款5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4元钱。
记者了解到,这几家超市违法所得都不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乐万佳”违法所得17. 4元,“好人家”违法所得22.5元,“好佳园”违法所得7.4元,“康宁”违法所得256.2元。 “违法所得才7元,处罚却要51000元,实在太重了点。我们这样的小店怎么能承受得了呢?”超市的几家经营者们认为这样的处罚太重了,对于规模较小的几家超市来说根本承受不起。好人家超市就已经关闭自己的一家超市,另外一家门店也打算关门停业。 拿“摩莎”系列产品来说,李应玉解释,生产厂家福建新黑龙食品公司很多类产品都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此次发现的该厂个别产品套用自己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超市要发现这类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质监局在发现后应告知超市该产品存在问题,停止销售,不应该一发现就从重处罚。 李应玉还认为,作为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真正应该对生产厂家作出处罚,并通知厂家停止该类产品生产,而不是仅针对超市,在处罚针对的对象上有所偏颇。处罚标准也是针对生产企业的,而超市并非生产企业。目前,“摩莎”该系列产品市面上其它地方现在还有在销售。 5家超市认为该行政处罚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决定一同起诉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撤消该项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超市: 宁德质量技术监督局违法
作为该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宇健认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存在4点的违法行为。 第一,超越职权范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第46条至第5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办发【2001】56号文和57号文明确规定,“流通领域属于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而被告所作出处罚决定书中例举的产品均系流通领域中的商品被告对此无权处罚。” 第二,认定事实不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而处罚决定书例举的产品是否属于目录中产品,尚不得而知。 第三,显失公平。《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而本案所得或经营额较小,且能及时纠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而处罚所作的罚款额与本案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严重显失公平。 第四,超期限办案:《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本案处罚决定自2008年1月立案,5月下达,严重超期办案。
宁德市质监局: 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对5家超市到法院提起诉讼,宁德市质监局局长李华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属于正常行为,企业有这样的权利。而记者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看到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字样。 李华生认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对原告5家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这5家超市违法销售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一案具有法定管辖权。而处罚金额是按照规定最低5万的标准作出的。 据了解,开庭当天被告律师从5个方面也阐述了质监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第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39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中,“二、主要职责(十一)”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第三,根据闽委编【2005】44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分工的通知”的规定,流通领域的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质量监督部门承担。 第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关于质监部门查处流通领域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意见的函》,质监部门可依法对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第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由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决定,质监部门对流通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具有法定管辖权。 由于当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因此双方都在等待下次开庭时法院作出的判决。本报将对该事件进展继续跟踪报道。(时报记者 张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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