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9月1日是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周年纪念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5年来,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406件,受援人6536人。
由于地处山区,我市律师资源分布不平衡。为解决这种供需矛盾,我市于2005年正式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协作制度,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协调全市13家法律援助中心互相协作,资源共享。截至今年上半年,共有67个援助案件通过协作制度得以顺利办理,有效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条件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家住芙蓉社区的陈女士全家人都有工作,不属于经济困难户,但是因为一场火灾她变得一无所有。去年,她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是给予陈女士法律援助。据了解,在我市,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突然致贫,经有关经济审查属实,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下发文件,降低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民工这一生活在城市中边缘化人群的法律权益得到了维护。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以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占案件总数的20%多。
为让困难群体更方便获得法律援助,我市于2006年在全省率先推行《法律援助证》,市法律援助中心与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作,针对三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证》。持证人可凭此证申请法律援助,免除了残疾人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奔波劳累,同时简化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工作。
(本报记者王艳蓉实习生江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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