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昨天在博客上讨论该不该救市的问题大言中国楼市低迷是由于中国政府的政策性失误造成后,今天又对于房价的问题再次发表了言论。他认为某些发表房价过高的专家是在不懂装懂或是故意装不懂乱定标准、乱扣帽子变成了哗众取宠的“专家”他在博客中这样写道:“评论房价高低的最常用指标就是房价收入比和住房收入可支付性指数。许多人都在将房价收入比挂在口头上,许多人都在将房价收入比挂在口头上,振振有辞的攻击房价过高并煽动许多本就搞不清楚房价收入比这个名词的群众在非正确的理解与分析中上了这些不懂装懂的“专家”们的当。”
这是任志强总裁在今年发表“我不焦虑!房价永远会上涨 ”“无支付能力勿讨论购房 再观望难免上当 ”“绝不谈降价 ”等各种反驳房价太高,鼓励房价下跌评论文章后的新篇章。
以下为任志强博客部分节选: 任何人都可以对市场进行评论,但任何评论都至少应有一个共同的平台,即对某个名词的解释或指标的解释是一致的,否则就必然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变成了牛鸣对鸡啼的混乱。尤其是使用国际惯例的通用代名词或指标时,就更应按这个名词或指标产生的原意去理解,而不能另造出一个计算或解释的方式。如果是不懂装懂或故意装不懂的乱定标准、乱扣帽子就变成了哗众取宠了。
评论房价高低的最常用指标就是房价收入比和住房收入可支付性指数。许多人都在将房价收入比挂在口头上,振振有辞的攻击房价过高并煽动许多本就搞不清楚房价收入比这个名词的群众在非正确的理解与分析中上了这些不懂装懂的“专家”们的当。
近期媒体与网络上又出现了大量用房价收入比来评估房价的文章,本来已解释过多次的房价收入比这个名词,让我不得不再次解释一遍。
记得2003年打着国家发改委牌子的王小广先生就曾出了一份房地产市场问题的报告,其中一个重要章节就是中国的房价收入比。报告中用的是中国一手住房市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统计局公布的收入平均数,并用100平方米的新房面积数为基础,计算出中国及部分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得出了一个市场房价收入比极高的结论。此报告还经新华网广为传播,我花了四千元买了份报告,才知道王小广先生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国际通用的房价收入比这个名词。
记得2004年号称经济学家的易宪容先生也做过一个同类的房价收入比的计算,并作为论文在某某杂志上发表了,同样是用市场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家庭的平均收入和自定的住房面积数来计算的,他们都在重复的犯了同一个错误,即不懂装懂。
其他的非专业研究人员不懂也许不为怪,但上述两位都是号称专家与研究员的,却连房价收入比这个专用名词的来源、意义都没弄懂就有些让人无法理解了。
为此《REICO中国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的专家们对房价收入比这个名词做了详细的解释。
国际上,在计算房价收入比上采用的是中位数概念(注意是中位数而非平均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联合国人类居住(生态环境)中心给出了详细的房价收入比计算方法,即:
房价收入比是居住单元的自由市场价格的中位数和家庭年收入的中位数之间的比值。
这个定义也是房价收入比这个词的来源,凡是不按上述定义与原则计算的房价收入比都是违背了这个国际通用的基本原则,也就没有任何的可比性了。
其中:居住单元的自由市场价格指一套住宅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的价格。计算房价中位数时,应该包括所有的房屋类型,新建的和存量的、正式交易的和非正式交易的。
家庭年收入是包括家庭所有收入来源的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业务活动或非正式行业活动的收入、投资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在能获得有关信息的情况下还包括诸如消费本可以出售的农产品之类的隐含收入。
用中国的现状情况来解释,就是住房的交易价格应包括房改房的交易价格、二手房存量住房的交易价格、一手新房的各类地区、类型的住房交易价格(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两限房等)、非正式交易的农村住房的交易价格(小产权房的交易价格)。因为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土地也是同一性质不分农村与城市的,城市家庭居住于农村的很多。但中国因为有土地性质和城乡差别,不允许城里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住房,因此我们可以将农村的住房价格扣除,但绝不是仅仅计算一手新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中位数与平均数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学过中等数学的人至少应该有这种常识。
由于中国多用每平方米的价格做计算,也会造成用面积单价乘以住房面积的方式得出房价就会形成更大的计算差异,而国际上是用调查统计计算出每套房屋面积的中位数来进行交易价格比较的。 中国2003年全国城市户均建筑面积的中位数仅为61.95平方米,即使每年户均增长1平方米,现在也仅为68平方米左右。
使用房价收入比这个词至少应知道房价应是所有交易房屋价格的中位数、房屋套面积应为中位数、家庭年收入的中位数,否则这个词就没有可比性了。
我国首次出现房价收入比的概念是在世界银行亚洲区中国局环境、人力资源和城市发展处编写的世界银行对中国经济考察研究丛书《中国:城镇住房改革的问题与方案》(1992年3月第一版),该书中提到“在发达国家,平均每套住宅的价格总额与平均家庭年收入的比例在1.8—5.5:1之间,……在发展中国家,该数一般在4—6:1之间,当然也有例外……”。房价收入比一般应为4—6倍的引用大多来自于此。
而世界银行关于房价收入比的这段论述是引自香港大学学者Bertrand Renaud 1989年10月在香港大学城市研究中心所做的一份报告。
事实上,从1998年世界各国房价收入比数据来看,各国房价收入比的数值是高度分散的,在纳入统计的96个国家和地区中,房价收入比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30:1和0.8:1,平均为8.4,中位数为6.4。因此4—6:1这个数值是否适合于中国尚没有定论,尤其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存在着城乡分离的土地与居住政策,也让房屋的价格基数有了极大的差别,就无法统一标准。且按照上述统一标准计算出的中国的房价收入比并不高于4—6:1的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的调查资料,按国际通用的原则计算,中国的房价收入比2003年仅为3.32:1,35个大城市为3.96:1。
至今除个别地区与特大城市外,全国普通的房价收入比仍在4—6:1之间。因为为防止误解,2006年之后多用可支付性指数计算,所以没有再计算房价收入比。但从绝大多数城市与地区的可支付性指数大于100可知房价收入比也不会相差太多。
那些任意用非中位数面积计算或仅用一手房交易价格计算的房价收入比都不得符合国际的通用原则,也等于歪曲了房价收入比这个名词,因此只能称为是不懂装懂或哗众取宠了。还不是要随意的用房价收入比去欺骗百姓的好!更不要不懂装懂的用这个名词当武器去评论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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