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杭州市政府8日在其召开的常务会议上提出,将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立规矩,有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程序,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等行为的用户最高可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表示,网络上传播的内容具有可复制性强、流传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有害信息极易在网上广泛传播。
在提请讨论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中特别指出,对于在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看了上面的消息,博爱先生对杭州市的做法表示赞同,但是不知他们怎么能落到实处——如果他们做得到,也希望本人所在的城市能够效法。
博爱先生曾经是个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当时去警方报案,警方认为可以立案,但那家网站的所在地远在1千公里之外,公安人员表示这案件太小,如果是去那里办理其他案件,可以捎带着办,不值得专程去。博爱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因为互联网是全世界共用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上网发帖;而网站的所在地则一般是固定的,要找破案线索得到网站去查。
其实即使他们专程去了,博爱先生也不认为一定会破案——咱这可不是怀疑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而是想,即使查出了IP地址,假如人家的帖子是在网吧里发的,以后再不去那家网吧了,你有计可施吗?即使人家就坐在那台电脑前,换了个时间,只要不抓住“手腕”,你就无法认定那个帖子就是他发的。所以时至今日,“施害人”仍逍遥法外,即使知道他是谁,也拿他没办法。
但是博爱先生后来也有一个困惑,就是我们当地的警方如果和对方网站沟通一下,或许可以得到发帖者的IP地址,如果其是在网吧发的帖子,当然无可奈何;而如果是在自己家或单位里发的,则有将发帖者“顺藤摸瓜”绳之以法的可能。
从媒体以往的报道中我们得知,曾有一些在网上“造谣惑众”或有其他违法活动者被依法制裁,但这些人在触犯“法网”之前,大都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会被法律追究的,所以他们“肆无忌惮”地利用可被警方查到的电脑发帖。假如他们知道等待着自己的可能是法律的严惩,而还想发那样的帖子,可能会跑到网吧去发了,来无影去无踪,那样的话,警方还会抓到他们吗?
如果杭州市这个条例施行了,真有被“抓获”的,仍然可能是不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规矩”者,而真想做“条例”所不允许的行为的人,他不会找个网吧吗?那样的结果,这个条例只会起到打不到“老虎”只能打到“老鼠”的目的。
任何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制定,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可操作性,否则纸上谈兵,似乎是在做工作,其实是无用功。
顺便说一下,国庆节休假时,博爱先生看了CCTV2播出的一段“经济与法·辩辩辩”节目,这期节目辩的是网上“人肉搜索”的问题,嘉宾分为支持和反对两派。几位支持者能言善辩,并且不断抢话,摆出了一副咄咄逼人的态势,把“人肉搜索”说得好处多多(其中有网站管理者把相关的责任也是推得一干二净)。而反对者则提到应尊重人的隐私权,但他们有些“讷于言”,看似只有招架之功全无还手之力。
博爱先生以为,如果制定互联网方面的管理条例,必须对网站的责任有明确的界定,否则他们会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一些帖子能帮他们赚来点击率,所以他们舍不得删除。
而像杭州市这样的条例,博爱先生认为对“主动”违反它的人可能不会起到作用,因为他们会寻找“规避”的办法,让你抓不到把柄;而“被动”违反的可能又会被“抓倒霉的”。当然,它的好处可能是对不尊重这个“规矩”的人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就像敲响一面锣来吓走野兽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