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7]19)和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07]8号)等文件精神,为查清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对象,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现就调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三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570元)以下(含);
(二)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或无房户;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城市居民(非农业)常住户口。具体指户籍在三元区(城关街道办、白沙街道办、富兴堡街道办、荆西街道办),梅列区(列东街道办、列西街道办、徐碧街道办);
(四)家庭是指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不在一起。已婚子女另作一个家庭单独申报。
二、申报地点:在户籍所在地各社区居委会领取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登记。
三、调查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7年12月7日为调查对象填表申报时间,调查表缴交截止时间为12月7日下午5时30分。2007年12月8日~2007年12月17日为重点入户调查时间。
四、调查要求:符合本次调查对象条件的住户应按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调查表,如实填报。经核实符合调查条件的调查对象信息将纳入我市住房保障对象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将依据该信息系统来确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符合条件不主动申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管理信息系统,将影响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
特此通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