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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旅游局、统计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14号)和省旅游局、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旅游景区、旅行社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旅〔2007〕158号),认真落实我市旅游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旅游业发展状况,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旅游景区、旅行社中开展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旅行社。
二、统计时间
每年1—3月。各统计单位按要求填报年度报表,于每年3月10日前一式两份报当地县(市、区)旅游局,再由各县(市、区)旅游局审核汇总并于3月15日前报市旅游局和市统计局。
三、统计内容
2007年度各统计单位年报内容为《福建省旅游景区统计报表制度》。其中,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填报《旅游景区(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表》(附后),旅行社填报《服务业旅行社经营状况表》(附后)。填报指标解释及报表可上三明旅游网“文件通知”栏浏览下载。
四、工作要求
开展旅游业统计工作范围广、覆盖面宽,工作难度和要求比以往高,各县(市、区)旅游局和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对于伪报、无故拒报等扰乱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统计法》予以处罚。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与旅游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予以必要协助和业务指导,确保旅游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杨丽辉,联系电话:8225868
三明市旅游局 三明市统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旅游 统计 通知
三明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9日印发 |